延陵小学护卫队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护卫队建设,充分发挥护卫队作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次序,保障师生安全,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第一条 护卫队是学校总务处领导和指挥的履行校园治安保卫任务的自防自卫组织。
第二条 护卫队的主要职责是:守卫校门、校园巡逻、守护重点要害部位、校园治安管理,为学校的教学、办公和师生的生活的安全服务。第三条 护卫队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校门值勤。依照校园出入管理规定,查验出入校园的人员、车辆及证件和手续,严格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
(二)校园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或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守护重点要害部位,防范盗窃、破坏案件、投毒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犯罪现场。认真做好“110”报警求助电话的记录和处置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内部大型集会和文体娱乐活动的治安秩序。
(五)承担义务消防队的工作。
(六)坚持“有警报警,无警巡逻”的原则,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持校园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七)完成总务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护卫队具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对出入校园和重点要害部位的人员、车辆、物资有权询问、查验或扣留报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学校内发现的可疑人员有权询问盘查;对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抓获或扭送公安机关。
第五条 护卫队隶属于学校总务处,的护卫队员由总务主任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护卫队设队长、副队长、突击组长,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护卫队队长、副队长要定期组织护卫队员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各种有关规定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奉献精神,表扬好人好事,奖励先进,维护内部的团结、统一。
第八条 护卫队因工作需要的设备和器具,由总务处配发。定人、定物、定责保管使用,注意爱护,严禁乱用或转借他人。凡无故损坏和丢失者,按实际价格赔偿。
第九条 护卫队员必须做到: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三)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四)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五)救助危难,热情服务;
(六)接受师生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条 对玩忽职守、脱岗睡岗、工作失职、无组织无纪律、不服从管理、有不良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处罚,扣发适量的工资;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